深圳市传感器技术重点实验室对外开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对外开放范围
第一条 深圳市传感器技术重点实验室实行对外开放。开放对象包括:获得实验室课题基金资助的申请者与合作者;应实验室主任邀请前来讲学或工作的教学与科研人员;自带符合本实验室专业发展方向的研究课题和经费,经同意后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项目管理程序
第二条 深圳市传感器技术重点实验室对外开放研究课题采用科学基金制;自带经费的课题采用合同制,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三条 基金项目申请
(1) 实验室每年十月份发布次年的课题申请指南。
(2) 国内从事教学、科学技术研究、具有助理研究人员及相当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均可参照课题申请指南,提出课题申请。研究实习员(含相当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以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有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做指导人(导师)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出课题申请。
(3) 申请者按照基金申请有关规定填写申请书,于每年3月底前报实验室。
(4) 每年4月间,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根据择优原则和金费许可及实验室承担能力,确定资助项目和基金额度。
(5) 每年5月底,实验室发出课题评审结果通知。获准基金资助的课题申请人,必须编制分年度研究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一式三份,于6月底前报送实验室,经实验室审核后,财务据此专项拨款,研究人员即可在实验室实施课题研究计划。
第三章 基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本实验室的课题基金一般用于本实验室进行的开放课题的研究,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基金一次核定,分年拨款。
第五条 获准资助的课题资金使用范围
(1) 完成课题直接需要开支的费用,如调研设计费、元器件费、加工费、资料费、(包括复印)、专用小型仪器购置费、加工费、仪器设备租用费、协作费、学术活动费(包括评审费)、上机费及试验费等。
(2) 客座人员的住宿费、交通费及出差补贴费、科研津贴。为了便于管理,采取定额包干,在课题评审时确定。客座人员的旅差费报销手续和食宿安排等,可由本实验室协助办理。
(3) 使用开放实验室内部公用设施应交纳的维护费。
(4) 管理及其它聘用人员的津贴。
(5) 基金资助课题,主要工作应在本实验室完成并报销费用,不超过20%的资金可在实验室外使用。
第六条 课题资金费开支按课题建帐、核算,年终结余的资金可转下年度本课题使用。课题完成后,结余的资金、原材料和器材等一律留存在实验室。
第七条 每个课题基金单独使用一本资金本,课题负责人对课题资金使用享有自主权,同时应接受实验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工作评价及成果管理
第八条 凡由实验室资助的课题,每年度须提交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课题工作完成后,应向实验室写出研究报告(含学术论文或试验总结报告),连同研究工作过程中的原始技术资料,交实验室归档。
第九条 课题研究结束后,实验室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资助课题公开发表论文时,研究者署名处书写本单位,并注明本研究系“深圳市传感器技术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自带资金课题公开发表论文时,要注明本研究在“深圳市传感器技术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十一条 资助研究课题因故中断或无法继续进行时,实验室主任可以中止该课题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金费,并上报学术委员会追认。
深圳市传感器技术重点实验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