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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

2017/09/25 15:21:22人浏览

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组建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进一步建设区域技术创新体系的重大举措,为了加强对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的作用,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特制定本管理和考核评估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指依托于有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具有深圳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的学科、高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创性的学科特色的研究开发机构,经过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即冠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字样,成为市级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组建重点实验室旨在适应深圳高科技产业发展形势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构建高水平的公共研发平台,提高自主研发能力,成为深圳高新技术产业的上游、创新和关键技术的支撑平台;促进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开展基础应用研究及其在高技术领域的探索,培养优秀的科技人才,成为人才储备平台;使组建的开放型的重点实验室具有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成为具有国际水平的科学实验研究基地和科技交流平台;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符合国际惯例,加速科研成果产业化新型实验室的运作机制,实现产学研的良性互动,为构建新时期深圳技术创新体系奠定基础。

 

第二章               立项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组建根据深圳市高新技术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规划,采取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办法。

 

第五条  申请建立重点实验室的研究实体及其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托单位是深圳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的单位。

2 在本领域中具有世界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能承担和完成深圳或省部级、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深圳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能够提出明确的近、中和长期的研究目标。

3 实验室已具备一定的实验研究条件和基础设施,已落实科研用场地200m2以上。依托单位需能筹集实验室主要建设资金,每年可为实验室提供足够的运转经费,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后勤条件和学术活动条件等配套条件。

4 实验室总人数应在15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60%,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70%,至少有2位科研辅助人员。

 

第六条  实验室建成后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1 研究方向: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应符合深圳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重点解决地方重大科技问题,注重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和产业化相结合。

2 人才队伍: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脱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不少于1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有一支高水平的研究开发队伍,骨干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以上的人占30%以上,中级及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占70%以上。

3 硬件条件:科研用房面积500m2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6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4 科研能力:实验室组建期间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深圳及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科研项目总经费250万元以上,或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年,或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的年项目经费不少于200万元。

5 运行管理: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的规章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管理体制。初步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成为深圳主要开放性技术服务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申请和组建验收程序:

1 申请单位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组建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申请表》(暂用《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和《组建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可行性论证报告》(见附件1编写提纲),报送市科技局(一式九份)。

2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组建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3 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论证结果及有关各方面意见,对同意组建的实验室,将通知申请单位编制《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任务书》(见附件2)一式九份。核准后发文通知申请单位,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的基本建设可由依托单位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列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基本建设计划。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在组建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可以调整建设计划或撤消原组建计划。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建成后,由科技主管部门按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定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正式授予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称号。对验收未通过的,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措施做出改进,两次验收未通过者则终止组建(见附件3《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组建验收大纲》)。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由市科技局对重点实验室进行综合管理,负责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的组建规划和指南,审批重点实验室的组建,检查实施进展情况,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评议、验收和考核等。

 

第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和审议作用,由市科技局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提供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方针、政策措施、组建规划、工作考核等方面的决策咨询意见。

第四章   建设实施及其经费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采取边组建边试运行的工作方式,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依托单位应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完成组建项目目标。依托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书》落实资金和各项保证条件,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调整组建考核目标时,依托单位应将调整方案及调整原因报市科技局批准。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应停止下拨余留经费,并酌情收回政府有关资助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资金采取以单位自筹为主,政府资助为辅,争取社会支持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凡列入组建计划的重点实验室,必须落实依托单位自筹资金,同时申请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经费补助,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的重点实验室,科技主管部门将停拨经费,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追缴已下达的经费。

 

第十七条  科技主管部门补助重点实验室的资金,主要用于购置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的经费支出。重点实验室的基本实施建设所需资金,由依托单位配套解决。组建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每年应编报年度预决算。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等,属政府无偿拨款的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科技主管部门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若有上述行为发生,将追缴全部已下拨的政府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经费等配套条件;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组建期间要确定负责人,严格按计划任务书的时间进度提供建设地点,完成仪器设备的购置与调试及人员到位等,督促所在单位完成实验室的配套建设,每年十二月份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式的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边建设、边开放。建成验收后的实验室必须全面开放。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1人,全权负责实验室的工作,任期由依托单位决定。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它是实验室的学术评审机构,主要职能是研究决定实验室的科研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学术委员会应该尽可能地吸收外部门和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本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为促进科研人员流动和学科相互渗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全部研究人员的三分之二,其余部分应为客座研究人员。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要努力吸收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除少数特殊专业及课题外,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可以向国外开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可以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或从事合作研究,也可以同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办实验室。具体实施计划,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按外事规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处于运行阶段的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管理,根据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宗旨、主要任务和计划目标等,以评估的方式进行定期考评。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升级为省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对验收或考核结果差、不符合要求的实验室,要予以淘汰。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更名、撤消需经原审批及验收部门的批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独立法人的企业化管理的重点实验室享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因研究、中试需进口的科研仪器、样机、样品和所需材料等,经报海关批准,可按科教用品管理办法,免征进口关税。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的科研项目可优先列入深圳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技术开发型机构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深圳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深圳市科学技术局进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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